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党丽敏,女,陕西省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被告张文忠,男,陕西省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丽敏诉被告张文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党丽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党丽敏负担。
审判员 杨建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