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毛伦军,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郭涛,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伦军与被告郭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毛伦军承担。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