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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106号

毛伦军与郭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毛伦军;郭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毛伦军,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郭涛,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伦军与被告郭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毛伦军承担。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