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00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市容园林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局长。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乙。
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市容园林局(以下简称碑林园林局)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市容园林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莉莉
审判员 李少学
审判员 崔志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婉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