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甲、武某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在马召信用社的部分存款,2011年1月11日本院扣划了其存款1100元。经与二申请人沟通,同意2010年度赡养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20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