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939号
原告:尹洪金(身份证号:370283197701062413),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尹丰光,男,46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洪金与被告尹丰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尹洪金负担。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
书记员 冯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