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漯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张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漯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邢尚清,局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辉,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胡建宏,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清钰,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张耀辉在团结路南段西侧院内并未拥有合法的不动产,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合法规划证件,属违法建设,不存在所谓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理由。对于被上诉人认为与上诉人存在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张耀辉答辩称,被上诉人在2008年4月21日通过漯河市政府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漯河市源汇区团结路一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本案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对土地使用建设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上诉人张耀辉是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由实体审理后认定,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跃民

审判员 林晓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