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01号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山区光复南路33巷12号6楼。法定代表人陈勇志。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翁才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文一西路75号1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蔡耀腾。本院在审理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