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慧。
上诉人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因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金彪死亡产生的纠纷,金的死亡地及金的继承人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江干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系浙江昂立康制药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股权确认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000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