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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122号

林慧与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慧。

上诉人嵊州市金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因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商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金彪死亡产生的纠纷,金的死亡地及金的继承人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江干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系浙江昂立康制药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股权确认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000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