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一字第00209号

刘丽新与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丽新;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新执一字第0020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新。 被执行人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书民,该公司总经理 刘丽新与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1)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丽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英德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刘丽新于2011年6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002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