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李宝存。委托代理人常志昂。被告李锁子。委托代理人石凤林。
原告李宝存与被告李锁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存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人民陪审员 王根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三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