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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31号

李宝存与李锁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李宝存。委托代理人常志昂。被告李锁子。委托代理人石凤林。

原告李宝存与被告李锁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存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齐世勇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人民陪审员  王根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三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