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409号罪犯曹凡,现在西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高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第二看守所于2011年5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获得积极7次。
本院认为,罪犯曹凡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凡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