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奎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赵延禄。被执行人潍坊亿邦进出口有限公司,驻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秀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延禄与被执行人潍坊亿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08)奎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文智
审 判 员 陈俊山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孙林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