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41号
原告: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03-19。
法定代表人:石佑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西郊花园屯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敦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少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15元,减半收取6007.5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627.50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广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江南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