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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089号

周旭友犯故意伤害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旭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089号罪犯周旭友,于安徽省五河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旭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旭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旭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旭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旭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丽君

审 判 员 董俊慧

审 判 员 陈作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