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95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芬。委托代理人丁娜丽。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谢定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