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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120号

杨秀国与江西两岸置业有限公司、祝接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江西两岸置业有限公司;杨秀国;祝接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两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国。原审被告祝接飞。

上诉人江西两岸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杨秀国起诉所依据的是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借款协议,杨秀国也没有提交任何有关借款的证据,故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借贷纠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是公司注册地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是借贷纠纷,因杨秀国实际并未借款给祝接飞,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秀国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祝接飞归还借款人民币284万元并支付利息,由江西两岸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二审期间又提供祝接飞出具《借条》四份,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系属借款合同范畴,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诸暨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