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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号

王富与林晓苹、林美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富,林晓苹,林美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王富,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侯忠全,吉林市虹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林晓苹,住吉林市。

被告:林美慧,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林晓新,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诉被告林晓苹、林美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讼争房屋房证上载明承租人为王富。王富之子王铁军与林晓苹于1994年11月在本院经调解离婚,本院制发的(1994)船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将本案讼争房屋确定由林晓苹承租居住。现王富当庭表示其一直不知此事并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已决定对(1994)船民初字第1727号案件进行再审,而本案审理须以此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韬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颖

代理

审判员  赵惠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