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王富,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侯忠全,吉林市虹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林晓苹,住吉林市。
被告:林美慧,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林晓新,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诉被告林晓苹、林美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讼争房屋房证上载明承租人为王富。王富之子王铁军与林晓苹于1994年11月在本院经调解离婚,本院制发的(1994)船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将本案讼争房屋确定由林晓苹承租居住。现王富当庭表示其一直不知此事并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已决定对(1994)船民初字第1727号案件进行再审,而本案审理须以此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韬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颖
代理
审判员 赵惠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