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王永泉。
原告:王小九。
原告:王永财。
原告:王良华。以上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华华。
被告:王苏。以上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剑膺,湖北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莲英。
委托代理人:方宝康。
第三人:王福珍。
第三人:王永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与被告王华华、王苏、陈莲英、第三人王福珍、王永梅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6元,由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负担。
审判员 郑文莉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