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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078号

王永泉、王小九等与王华华、王苏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王华华;王苏;陈莲英;王福珍;王永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078号

原告:王永泉。

原告:王小九。

原告:王永财。

原告:王良华。以上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华华。

被告:王苏。以上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剑膺,湖北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莲英。

委托代理人:方宝康。

第三人:王福珍。

第三人:王永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与被告王华华、王苏、陈莲英、第三人王福珍、王永梅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6元,由原告王永泉、王小九、王永财、王良华负担。

审判员  郑文莉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