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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刑初字第173号

程海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杨某,程海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讼代理人周锦惠。被告人程海兵。因本案于2010年8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1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罗弘韬、沈国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海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1年5月3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与被告人程海兵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

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