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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649-1号

董友夫与袁宗华、吴小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友夫,袁宗华,吴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649-1号

原告:董友夫,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柯国生,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宗华,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

被告:吴小红,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友夫与被告袁宗华、吴小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小红的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友夫撤回对被告吴小红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瑛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沈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