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辖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水根。原审被告林建军。骆水根与林建军、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俊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嘉俊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1)浙杭知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嘉俊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由于林建军经营的杭州市上城区智和建材贸易商行在杭州市,且骆水根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该商行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骆水根以嘉俊公司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林建军为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向该院起诉,该院作为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院于2011年2月22日裁定:驳回嘉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嘉俊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嘉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骆水根系专利号为ZL20083009××××.8,名称为“瓷砖(W7550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以林建军和嘉俊公司为共同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嘉俊公司生产,林建军销售的“嘉俊”牌瓷砖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林建军、嘉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第六条规定,原告以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骆水根提供了(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11285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据,证明林建军在其所经营的杭州市上城区智和建材贸易商行内销售了由嘉俊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其以嘉俊公司、林建军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该院作为销售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嘉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
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