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高永万。委托代理人张宇宝,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西航花园。法定代表人周忠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万诉被告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56元,本院减半收取9978元。因原告已预交19956元,故本院退付原告9978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