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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

任海瑞与刘风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任海瑞。委托代理人任连杰。委托代理人任海明。被告刘风良。委托代理人王冠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刘风良名下冀11.052**号拖拉机,现因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风良名下的冀11.052**号拖拉机的冻结。

审 判 长  王湛湘

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

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