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任海瑞。委托代理人任连杰。委托代理人任海明。被告刘风良。委托代理人王冠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刘风良名下冀11.052**号拖拉机,现因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风良名下的冀11.052**号拖拉机的冻结。
审 判 长 王湛湘
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
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