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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瓜商初字第483-1号

杭州天海水××食品有限公司与盛某某、杭州××塑料电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天海水××食品有限公司,盛某某,杭州××塑料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瓜商初字第483-1号原告杭州天海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浙江××经济开发区横××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盛某某。被告杭州××塑料电器厂,住所地杭州市××区坎山镇××村。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海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某某、杭州××塑料电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海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盛某某、杭州××塑料电器厂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海水××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盛某某、杭州××塑料电器厂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红卫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桂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