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范卫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兴鹏,洛南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占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剑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国诉被告李占合、宋剑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卫国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卫国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范卫国负担。
审 判 长 贺焕社
审 判 员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