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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69号

范卫国与李占合、宋剑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卫国,李占合,宋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范卫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兴鹏,洛南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占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剑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国诉被告李占合、宋剑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卫国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卫国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范卫国负担。

审 判 长  贺焕社

审 判 员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