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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清终字第1号

王尖枫与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尖枫;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清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尖枫。

委托代理人:金立君。

被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连宝。

委托代理人:金来荣。

上诉人王尖枫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清(预)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王尖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尖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尖枫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键

审 判 员  黄叶青

代理

审判员  王刚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