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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初字第3062号

牟治君牟治君与刘奇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牟治君,刘奇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牟治君,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奇霜,男,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治君诉被告刘奇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1年5月11日下午2时30分于本院514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因原告牟治君在诉状中提供的电话方式无法连接,本院又按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通讯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原告牟治君地址不详、用户长期停机为由退回了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和传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治君负担。

审判员  何晓峰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忆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