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229号罪犯郭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自2008年9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的积极16次。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9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