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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民初字第891号

王妙娣与曹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妙娣,曹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王妙娣,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波,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妙娣与被告曹文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妙娣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妙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妙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励芝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杨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