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王妙娣,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波,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妙娣与被告曹文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妙娣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妙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妙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励芝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杨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