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金桂芬,农民。被执行人王天森,农民。被执行人黄爱丽,农民。本院在执行金桂芬与王天森、黄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天森、黄爱丽名下的房屋暂时不宜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王天森、黄爱丽尚欠金桂芬4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