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仙执民字第328号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义程、陈义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义程,陈义虎,陈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永红,职工。被执行人陈义程,农民。被执行人陈义虎,农民。被执行人陈泽良,农民。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义程、陈义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台仙横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一、限被告陈义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是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20日,按月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陈义虎、陈泽良对被告陈义程的上述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无储蓄。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3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官焕云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