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5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27号交行大厦。
负责人:胡艳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恩,男,土家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