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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漯立民申字第14号

漯河市荣升冶炼化工厂与袁天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漯河市荣升冶炼化工厂,袁天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漯立民申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荣升冶炼化工厂,住所地漯河市双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风,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袁天义,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漯河市荣升冶炼化工厂与袁天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源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漯河市荣升冶炼化工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漯河市荣升冶炼化工厂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漯河市荣升冶炼化工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荣升冶炼化工厂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昝玉成

审判员 林晓光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