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立方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焕孟,经理。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浙江海立方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诉XX(2011)甬慈执民字第965号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尚应退赔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立方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4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594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9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陆 伯 安
审判员 王 传 亭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