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78号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周至县哑柏镇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件执行款9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曹某某已履行2000元,现本人生活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