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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行执字第48号

48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与西安工业大学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西安工业大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未行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法定代表人周长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楠,女,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石晓冬,男,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工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4号。负责人张君安,校长。被执行人西安工业大学未央校区新建的十栋学生公寓,实建规模比环评审批建设规模扩大,但未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未环罚决字(2010)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作出的未环罚决字(2010)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