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83号申请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童某某,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顾某某,男。申请人周至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顾某某因行政处罚拆除非法建筑一案,经周至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9日(2010)周行非执审字第1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至县国土局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顾某某在220平方米土地上的非法建筑,对被执行人顾某某违法行为罚款2200元,申请人单位予以放弃,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0)周行非执审字第11号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武文科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