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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初字第597号

陈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开庭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付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