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开庭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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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59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开庭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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