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86号
申请执行人:毛家灵。
被执行人:陆超。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78号毛家灵与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超下落不明,其亦无其他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家灵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陆超尚应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家灵人民币39000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80元、执行费4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40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毛家灵如发现被执行人陆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王 治 军
代理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