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商初字第2号
原告:沈永祥。
委托代理人:成彭寿、孙鹏翔。
被告:沈宝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祥诉被告沈宝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审 判 员 鲁国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