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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商初字第2号

沈永祥与沈宝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永祥;沈宝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商初字第2号

原告:沈永祥。

委托代理人:成彭寿、孙鹏翔。

被告:沈宝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祥诉被告沈宝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审 判 员  鲁国强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