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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729号

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长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长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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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729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西二环路客运西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长宝,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张长宝租赁合同纠纷(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10号一案中,查明张长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长宝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42829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965元,执行费1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729号案终结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朱吉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