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156号

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远东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波,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少扉,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淳,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远东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591号106室。法定代表人李惜慈,上海远东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元鸿公司)诉被告上海远东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鸿公司于2011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鸿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远东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