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正波,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少扉,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淳,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远东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591号106室。法定代表人李惜慈,上海远东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元鸿公司)诉被告上海远东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鸿公司于2011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鸿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远东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成都元鸿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