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杜均羊与被申请人窦让平借款纠纷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20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