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蒋兴炳。委托代理人蒋吉兴。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告陕西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太白山庄后院二楼。法定代表人赵余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科峰。委托代理人陈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炳与被告陕西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兴炳于2011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兴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刘 茹
审 判 员 郭天鲁
代理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焦玉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