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湖知初字第20号
原告: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伟忠。
委托代理人:朱建忠、陈鑫萍。
被告:广东燊腾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家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京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燊腾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京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计301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86元,由安吉富和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林法
代理
审判员 沈国祥
代理
审判员 袁惠康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