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683-1号原告杨东东,户籍地址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黄名胜,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平华,户籍地址湖南省澧县。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683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诉讼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汤平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XXX账户内存款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汤平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XXX账户内的存款XXX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原告杨东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XXX账户内存款XXX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廖慧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