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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238号

王祖庭与李强、浙江美邦纺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祖庭,李强,浙江美邦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祖庭,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委托代理人:金晓鋆,浙江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陵县。被告浙江美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兴业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万寿街2号2-4楼。

负责人:赵友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伟,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庭与被告李强、浙江美邦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庭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祖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庭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