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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224号

乔文早与王厚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乔文早,王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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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乔文早,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厚斌,男,汉族,现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早与被告王厚斌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夕 川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许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