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乔文早,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厚斌,男,汉族,现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早与被告王厚斌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夕 川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许双�� 搜索“”
乔文早与王厚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乔文早,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厚斌,男,汉族,现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早与被告王厚斌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夕 川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许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