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624号
原告:宋富荣。
被告:钱如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富荣诉被告钱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富荣撤回对被告钱如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