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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624号

宋富荣与钱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富荣,钱如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624号

原告:宋富荣。

被告:钱如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富荣诉被告钱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富荣撤回对被告钱如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