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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344号

卢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5-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敏。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