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敏。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来源:百度搜索“”
卢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敏。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来源:百度搜索“”